反洗钱:世界各国收紧数字资产审查

发布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上海分中心发布时间:2022-08-30浏览次数:82

俄罗斯2021年颁布的《数字货币法案》对数字货币监管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滥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将引入刑事责任。


2021年6月,英国伦敦警察厅宣布,作为正在进行的洗钱调查的一部分,英国查获了价值约1.14亿英镑的加密货币。这是英国有史以来查获的规模最大的加密货币资产,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查获的最大的加密货币资产之一。


无独有偶,俄罗斯政府也已着手“数字金融资产”的审查法案。俄罗斯国家杜马于2020年7月通过了《数字金融资产法》,该法律允许从2021年起在俄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但禁止在俄境内将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其中详细说明了法币超过60万卢布或其国外等值的加密货币交换受制于强制性货币交易法规。俄罗斯金融市场委员会负责人阿纳托利·阿克萨科夫表示, 俄罗斯银行已着手追踪超过60万卢布的交易, 以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由此可见,俄罗斯政府也正加快对数字资产审查的步伐。


通过数字货币洗钱成为金融犯罪的新趋势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约70%的国家都在关注数字货币的开发,数字货币的种类层出不穷。比特币作为数字界的币王,承载了太多的关注。监管对于数字货币来说尤为重要。有人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当避开银行,实现资金跨境流转,但由于数字货币自身匿名性与国际性的特点,其间滋生出了大量洗钱犯罪案件。


此次,英国查获其境内规模最大的加密货币资产被视为里程碑式的调查行动。英国警方认为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与全球性特征,正是基于加密货币的全球性,加密货币无须兑换,也不受汇率波动影响,极大地削减了跨境支付成本;其匿名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如投票、选举、艺术品拍卖等交易。尽管通过区块链可以查询到每一笔交易的数据信息,却无法得知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正因为其构建的匿名性与全球性的特点,包括英国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的大型犯罪集团已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洗钱方式。


英国警方认为,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采用“更复杂的方法”通过加密货币进行洗钱。首先,不法分子通过数字货币进行无纸化交易和匿名交易, 交易结果和数据被存储在不同交易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保全证据链较难实现。其次,数字货币交易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其国际性的基本特征能够助其实现短时间内多次跨国流动转化,便于资金“洗白”,想要及时有效追查洗钱犯罪交易数据,存在一定困难。最后,由于数字货币作为新兴领域,各国、各地区在司法领域、金融领域、金融科技领域的法律与规定不同,以及私人财产保护理念的差异,使得基于全球互联网通信的数字货币难以监管、难以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加之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行业标准尚未建立,立法和监管尚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平台存在运营机制体制不健全、信息不透明、服务交易风险高等问题,并随时面临黑客攻击等风险。总之,对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来说,防止利用数字货币洗钱已逐渐成为防范金融风险与犯罪新趋势的“要穴”。

各国加强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

早在2019年6月,国际政府间合作机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便已发布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指引(最终版)》,要求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VASP,包括加密货币交易所在内),必须与政府共享转移资金的客户信息。在最终版的指引中,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保留了加密货币相关条款。FATF要求,每笔转款应提供的信息包括转款用户的姓名、处理交易账号、身份号等独有信息(含生日、出生地)以及收款用户的姓名、处理交易账号。这一举措是为了防范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滥用虚拟资产造成的威胁,以加大对数字资产进行监管与防控。FATF目前有38个成员国和地区组织以及2个观察员国,包括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欧盟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在这一组织中。


当前,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通过《数字金融资产法》,允许从2021年起在俄进行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但禁止在俄境内将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相关法律对“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资产”进行了定义和区分。根据该法律,数字金融资产可以被作为抵押物、买卖对象,可以用一种数字金融资产交换另一种,或者交换另一种数字金融资产的数字权利——货币索取权、证券权利、要求转让证券的权利、参与非上市股份公司资本的权利,但数字金融资产不是支付手段。数字货币被定义为所有可作为支付手段使用、但不是任何国家的货币单位的电子数据(数字代码)。其中,加密货币的流通将受到限制。俄罗斯国家杜马金融市场委员会主席阿纳托利·阿克萨科夫解释称,加密货币被确定为支付手段和储蓄手段,也可作为投资,但在俄罗斯境内被禁止用于支付商品和购买服务。


欧洲中央银行(ECB)早在2012年便发布了《虚拟货币体制》报告,报告评估了虚拟货币,并称其将会对欧央行的监管体系造成影响。因此,各国央行需将所有虚拟货币纳入各自监管范围,按照法定监管规定对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以及相应的执法检查。2020年1月,欧盟生效的“新反洗钱5号令”,对虚拟货币进行规范与监管。欧盟还对“2015/849号指令”做了修改和增删,18条、19条分别对虚拟货币和托管钱包做了定义。欧盟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极其广泛,新法令在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提供交易服务,包括托管钱包在内的洗钱活动均列在内。此外,还要求欧盟成员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所和托管钱包进行登记,被外界称为“欧盟打破匿名性的第一举动”。


美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具体交易规则由各州法律确定。联邦层面要求货币服务企业到Fin CEN(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登记与州政府实际颁发牌照并不矛盾。目前,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注册登记及行政许可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州与联邦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均认为利用传统的货币转移法进行监管即可。从美国联邦层面来看,2013年以来,美国财政部、国税局、证监会等机构初步构建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税务、投融资监管体系。但各监管机构对比特币法律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各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归类也存在差异。其中《银行保密法案》对“货币服务业”进行了明确的反洗钱规定。从美国各州的情况来看,得克萨斯州和堪萨斯州的监管方式类似于Fin CEN,认为虚拟货币可按照《银行保密法案》中已经成熟的货币转移法律进行监管,不需要专门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法案。纽约州于2015年6月,在传统的《货币转移法》的基础上专门出台针对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监管法案》,将监管力度集中于比特币发行、储存和兑换环节,不包括消费、支付环节。其中,第15条对反洗钱工作做了专门要求,第12条对登记和记录也作出了配套规定。该法案对反洗钱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核查、内部反洗钱控制系统建立等方面。加利福尼亚州颁布的《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旨在建立虚拟货币商业使用的法律框架,从许可证、消费者保护、反洗钱等内容规范虚拟货币商业使用活动。


综上,世界主要国家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经验与措施仅停留在解决数字资产的匿名性方面;数字货币强大的去中心化的国际流通性导致地域限制被打破,本国机构只能监测国内交易,使得大多数使用者可利用域外交易规避实名注册和交易登记等手段进行洗钱、逃避监管。因此,各国在开展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的同时,应着眼全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行业标准、立法与监管模式的制定,健全平台运营机制体制,从而实现数字货币交易监管协同与信息共享。


来源:检察风云